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30166号
案件名称:南粥北面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垡头店使用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南粥北面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垡头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肖小林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3月05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垡头翠成馨园甲401号楼-1层-116号(北侧)的南粥北面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垡头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在操作间内发现鸡肉骨香膏2桶,生产日期不清晰,难以辨认,其中1桶已开封,另1桶放置于操作间调料台上待用,该单位涉嫌使用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我局于2015年03月05日经批准正式立案,至2015年03月25日该案调查终结。经调查,由于未做好进货检查验收和登记工作,当事人未发现涉案的2桶鸡肉骨香膏食品标签无法辨认便投入使用。涉案的2桶鸡肉骨香膏系制作香锅和麻辣烫调料,均为待用状态,未曾使用,故按无违法所得认定。由于无法认定涉案食品价值,也无违法所得,按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认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