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5-0022号
案件名称:王浩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浩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5日,我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来的群众举报,反映过桥米线无证经营问题。2015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王浩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确认其经营的过桥米线于2015年5月22日开业,自2015年5月22日至2015年6月18日从事餐饮服务。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