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210007号
案件名称:唐兴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唐兴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唐兴力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1日,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达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岗子街36号楼前平房,处理关于当事人(唐兴力)的举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加工制作盒饭。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当事人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工具和食品原材料予以扣押,并当场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