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第140023号
案件名称:桂年宝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桂年宝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6月10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在北京市丰台区西站南路2号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主要经营腌制鸭肉、腌制鸭脖,售价分别为8元/份和5元/份。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锅1个、碗3个、鸭肉0.5公斤(共计折合65元),现场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210元,违法所得为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