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60062号
案件名称:北京满天晨工贸有限公司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满天晨工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802653249
法定代表人:刘雪松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8月8日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北广场H6号的北京回龙观骏芳茶庄以每袋10元的价格,购进标称为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建设茶叶精制厂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7月1日的含春牌铁观音茶叶10袋,规格为100克/袋,销售价格为16元/袋。我局于2015年8月14日对当事人经营10种食品进行现场抽样,并委托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对抽检样品进行检测。2015年8月31日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具了编号为N0.GL15082003-08的检测报告1份,当事人经营的含春牌铁观音茶叶稀土元素(以稀土元素氧化物总量计)参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0-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单项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我局于2015年9月23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现场未发现含春牌铁观音茶叶,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食品的检测报告和食品日常抽检结果送达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至2015年9月22日立案时止,当事人购进的10袋含春牌铁观音茶叶已全部售出,共取得营业收入160元,购进食品成本为100元,取得违法所得60元,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60元,无专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