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210017
案件名称:郭铁勋(北京紫鑫居饭庄)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治,以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郭铁勋(北京紫鑫居饭庄)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2602225735
法定代表人:郭铁勋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21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登记表(编号:【电】S2015084153),2015年8月25日09时35分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三条1号郭铁勋经营的北京紫鑫居饭庄进行现场检查,在其操作间中发现:该单位经营场所卫生环境差,地面不洁,苍蝇飞舞,操作间存放的红梅大师傅鸡精(净含量200g/袋)1袋,未开封,生产日期:2014/02/11,保质期18个月,现已过保质期。经主管局长审批,听取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无异议的意见,执法人员于2015年8月25日对上述涉案食品予以扣押。2015年8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2015年8月27日经询问调查,当事人涉嫌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的行为,以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属实,涉案货值金额4.5元,无违法所得,无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涉案产品来源合法且尚未使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且《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