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食罚【2015】270068号
案件名称:马雷涛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马雷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12月23日至12月26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华威西里50号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300元,至检查时止, 剩余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价值51元,货值金额共计351元。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查封(扣押)决定书(京朝)食药监潘家园食查扣〔2014〕8 号、调查笔录、经营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明文件证据佐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