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80093号
案件名称:吴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吴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20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黄土岗宜兰园二区22号楼底商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当事人经营内容主要为面条、馄饨、米饭,当事人经营期间共取得营业性收入800元。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原材料、工具有: 不锈钢锅1个、炖锅1个、碗10个,芹菜3斤。现场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当事人经营期间取得违法所得800元,当事人经营期间货值金额80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