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第080010号
案件名称:蒋菲菲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蒋菲菲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5年3月19日-2015年4月1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5区16号楼底商经营“香河肉饼”餐馆。经营期间货值金额1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