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271号
案件名称:胡文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胡文珍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自2015年2月25日至2015年3月23日,胡文珍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艺术东区真美德超市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人民币6000元,其中违法所得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