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70128
案件名称:潘友银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潘友银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于2015年7月31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东局112号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你从岳各庄批发市场进购原料,制作成熟食,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销售给顾客。2015年7月3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已做好的熟食若干。当事人经营期间售出共计400元。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4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