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428号
案件名称:党宵乐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党宵乐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党宵乐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5日到2015年8月21日,当事人党宵乐,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里71号经营的“香河肉饼”店,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