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71079
案件名称:李自明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李自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广渠路南铁道旁李自明经营的食尚麻辣小火锅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我局于2015年9月11日经批准正式立案,由范永海、朱立春承办此案,2015年9月25日该案调查终结。经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检查时发现用于违法经营工用具、餐饮具,无制作的食品成品、食品半成品及食品添加剂,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200元,故认定货值金额为200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