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32号
案件名称:许远鹏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许远鹏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28日,北京市昌平区城北食药所执法人员张红霞、欧阳卫锋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环路花样年华28-4的老边饺子馆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许远鹏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正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将上述情况记录于现场检查笔录,同时当场对该店涉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工用具及食品原料进行了扣押,并当场制作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并于当天约请当事人许远鹏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确认:当事人未经许可自2014年11月28日至2015年1月28日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期间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0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001.1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