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60025号
案件名称:高芳芳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高芳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8月02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宛平城内街甲17号西侧高芳芳经营的驴肉馆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高芳芳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我局于2015年08月03日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该店自2015年06月25日至2015年08月03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无,现场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违法经营期间无营业性收入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