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30007号
案件名称:王社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社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7日,我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对北京市东城区胡家园小区21号楼(天外天烤鸭城北侧)进行检查,该地点有门牌为“山西面馆”的餐饮商户,该商户实际经营者是王社强,该地点经营面积30平米,厨房操作间7平米,设桌6张,椅子22把。现场检查发现王社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现场制售肉丁刀削面、西红柿鸡蛋面、盖饭等主食类食品,肉皮冻、凉拌腐竹、拍黄瓜等凉菜类食品,西红柿鸡蛋、久香小排等炒菜类食品。同时发现用于现场制作的食品原料(汇福牌一级大豆油、西红柿、食用盐等)和食品制作工用具(铁锅、炒勺等)。经查,王社强于2015年4月初租赁上述地点,经装修后于2015年4月21日开始营业,根据自行记录的流水记账本统计,王社强于2015年4月21日开始经营,截止2015年4月27日现场检查当日违法所得共计845.00元。从事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925.0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