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60号
案件名称:赵红军(北京渔尚味快餐厅)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赵红军(北京渔尚味快餐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赵红军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13日我单位执法人员王芳丽、刘宏伟对当事人(北京渔尚味快餐厅)进行抽样检测,抽样产品为当事人用于制作加工的鲶鱼,并委托中国检科院综合检测中心进行检测。2014年9月5日中国检科院综合检测中心签发了编号为CAIQ14004831017XG的《检测报告》,检测结论:“检测项目:呋喃唑酮代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判定,结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8月13日采购该批次的鲶鱼1.6kg,被执法人员抽样检测,出售价格8元/kg,共计12.8元;截止2014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鲶鱼已无剩余,当事人经营该不合格产品合计货值金额12.8元,共获得违法所得12.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