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61144号
案件名称:吴芬芬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吴芬芬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经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26日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双树村大咸路东侧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期间违法所得200元,货值金额1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