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40003号
案件名称:陈士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陈士春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11月17 日至11月20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鸿运大厦26号院2-5商铺的由陈士春经营的韩米阳光石锅拌饭店从事制售韩餐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637元,货值金额共计14.6元,无食品及半成品,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