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280018号
案件名称:卢迁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卢迁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卢迁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2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高塔街64号2幢一层卢迁经营的阿田大虾火锅店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卢迁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正在制售阿田大虾。现场有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是从2015年3月10日开始营业的,主要经营阿田大虾火锅。截止到2015年3月12日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时,违法所得共665元,货值金额94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