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第240027号
案件名称:邢耀存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当事人名称:邢耀存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2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在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小区33号楼7单元楼下底商处擅自设立面点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以30元的价格打包购入案板1个,擀面棍1把,盆4个,以380元购入压面机一台作为工具,并从新发地市场以3.3元/公斤购入面粉,以15元/瓶购入盐,以50元每桶购入食用油作为原料,加工成大饼、面条、馒头进行销售。当事人没有建立经营收入记录,也没有留存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当事人经营中不使用食品添加剂。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后已经停业,现场检查除上述工具外,未发现剩余原料及生产经营的成品或半成品。经营期间,经营额共计200元,故违法所得200元,货值金额共计4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