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 )食药监 食罚〔2015〕340362 号
案件名称:邓杨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邓杨妹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邓杨妹在北京市朝阳区南沙滩大屯路41号楼2门102,开设标牌为“沙县小吃”的餐饮店。邓杨妹于2015年6月1日至6月4日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制作鸡腿饭、面条、饺子等进行销售,违法所得500.00元;现场查封扣押你用于食品经营的食品原材料3种,价值100.00元。现场查封扣押食品违法经营工具3种17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