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顺 )食药监食罚〔2015〕59 号
案件名称:北京黄记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十七分店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黄记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十七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吴乃许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13日我单位执法人员王芳丽、刘宏伟对当事人(北京黄记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十七分店)进行抽样检测,抽样产品为当事人用于制作加工的冰鲜虾,并委托中国检科院综合检测中心进行检测。2014年9月5日中国检科院综合检测中心签发了编号为CAIQ14004831019XG的《检测报告》,检测结论:“检测项目:呋喃西林代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判定,结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8月12日采购该批次的冰鲜虾3kg,作为食品原料使用2kg,共制作菜品2份,每份售价85元;执法人员抽样检测1kg,购买样品费用为45元/kg,截止2014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冰鲜虾已无剩余,当事人经营该不合格产品合计货值金额215元,共获得违法所得21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