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4〕270015号
案件名称:赵红艳(北京全味轩餐饮中心)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赵红艳(北京全味轩餐饮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赵红艳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14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赵红艳(北京全味轩餐饮中心)经营的胖头鱼(购进日期2014年8月13日)等进行抽样送检。2014年11月11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于2014年9月5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从北京全味轩餐饮中心抽取的胖头鱼隐性孔雀石绿检测值5.56ug/kg,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又经现场检查调查得知,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80元,违法所得为20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4-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