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30180号
案件名称:高纪超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高纪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举报到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垡头翠成馨园甲401号楼-1至3层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由超市工作人员自行切配好用保鲜膜二次包装的艳阳天猪肝5.096公斤。当事人自行切配包装销售的“艳阳天猪肝”未向许可部门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其经营的行为为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经调查,该单位于2015年4月7日至2015年4月20日期间进货共计210公斤,销售自行改刀分装204.91公斤“艳阳天猪肝”,进货价格35.75元/公斤,销售价格43.8元/公斤,货值金额9198元,从中获取违法所得1649.53元,未缴纳税金。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