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罚[2015]180052号
案件名称:张腾飞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腾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7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丰台区三环新城食尚街山西刀削面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陈尚峰经营的陈记家常菜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店经营面积有40平米,有2名工作人员从事加工操作,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设备和原料有: 有菜刀一把、锅2个,面粉10公斤,花生油5公斤,现场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经调查核实,该当事人自2015年4月16日至2015年4月29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刚开始营业没有经验,并没有记录营业收入和台账,故营业收入无法计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