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80016
案件名称:薛栋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薛栋斌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薛栋斌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 月28 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丰台区黄土岗右安路东侧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薛栋斌经营的北京薛栋斌小吃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调查核实,该店自2014年5 月4日至 2015年1月28 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该店营业面积约50平米。因未记录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