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50160号
案件名称:宋坤霞销售不得销售的农产品案
当事人名称:宋坤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23日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受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宋坤霞销售的牛肉进行食品监督抽检。经检验,生产日期为2015年7月21日的牛肉水分不符合GB 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GL15072303-01-1)。我局于2015年8月7日收到此《检验报告》。我局于2015年8月10日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剩余的牛肉,销售这些牛肉所使用的工具有刀和电子秤,但是这些工具跟牛肉中水分不符合要求没有关系,所以不予查封扣押。未发现牛肉的价签以及销售纪录,但是票据齐全。经进一步调查,生产日期为2015年7月21日的牛肉,共进购了20斤,进货价格为每斤24元,销售价格为每斤28元,共获利人民币80元,故该店违法所得为80元,货值金额为28元/斤X20斤=560元,未见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