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10012号
案件名称:郭改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郭改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郭改梅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丰台区东大35号院1号楼平方西边的第一间商业房屋发现郭改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房屋面积12平方米,里面有四张桌子,有货架柜台各一个,操作间5平方米,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设备锅1个,价值60元(折合60元);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经调查核实,该单位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1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根据当事人自述,经营期间酸辣粉6元一份,每天卖的数量不等,经营情况也不好,开业至今没有票据没有记账,违法经营期间取得营业性收入2300元;违法经营期间食品货值金额236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