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51291
案件名称:田纯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田纯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0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16号新港中心A2-2田纯经营的招牌为“黔壹碗”的餐馆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调查,当事人实际经营时间2015年10月08日至2015年10月15日,经营期间违法所得3763元,无违法经营的食品,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有:炒锅1个,炒勺1把,菜墩1个,菜刀1把,碗30个,原料有:深井碘盐(400克/袋)1袋、1.5元/袋,陈醋(2.5升/桶)1桶、8元/桶,新老家大米(25KG/袋)1袋、120元/袋,红油豆瓣(6KG/桶)1桶、35元/桶,双桥味精(2千克/袋)1袋、35元/袋,金厨宝酱油(5L/桶)1桶、15元/桶,汇福大豆油(20升/桶)1桶、120元/桶,王致和料酒(500ml/瓶)1瓶、9.5元/瓶,太太乐鸡精(1KG/袋)1袋、30元/袋,海天蚝油(6KG/桶)1桶、33元/桶,货值金额407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5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2条第1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