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70067号
案件名称:李振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李振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30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松榆东里15号楼6单元1层2号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查,经营期间违法所得500元,剩余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价值12.9元,货值金额共计512.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5条;《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11条第1款第1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11条第1款第2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11条第1款第3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