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51009
案件名称:北京中捌楼茗尚餐饮有限公司经营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中捌楼茗尚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纪宏春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7月06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会同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8号二层253、253S单元的北京中捌楼茗尚餐饮有限公司的库房内食品原料:青岛啤酒(600ml/瓶)、雪碧(200ml/瓶)、鲜鸡蛋(散装)等共27件进行监督抽验,2015年09月17日,我局收到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对鲜鸡蛋(散装)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ZACIIUB50069823,验结论为:该样品经检测,恩诺沙星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公告的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当日执法人员对北京中捌楼茗尚餐饮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未见库房内有剩余鲜鸡蛋(散装),并现场将2015年第3季度餐饮服务《食品监督抽检结果送达书》(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ZACIIUB50069823 )送达至该单位。经询问调查:北京中捌楼茗尚餐饮有限公司于2015年07月05日共购进了4公斤鲜鸡蛋(散装),未使用,进价14.8元/公斤; 2015年07月06日执法人员监督抽验1.809kg的鲜鸡蛋(散装),货值金额26.8元,违法所得26.8元、该批次剩余的鲜鸡蛋(散装)已销毁,无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鲜鸡蛋(散装)货值金额26.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项且《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三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且《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