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30162号
案件名称:郭晓翔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郭晓翔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郭晓翔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4日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来举报登记表(编号:【电】S2015080704、【电】S2015080714)举报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中础大厦南门西侧的张亮麻辣烫、兰州拉面店、陕西美食和5家无名餐馆均无餐饮服务许可证,要求调查该餐饮企业。2015年8月6日执法人员到上述地点进行检查发现上述餐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当场查扣餐饮服务活动时使用的炒勺1把、菜刀1把、不锈钢盆1个,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过进一步调查,郭晓翔经营兰州拉面等4家餐馆,是2015年7月20日开始营业,根据对郭晓翔的询问调查和其提供的购买食品原料的收据,货值金额认定为人民币2501.30元,违法所得16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