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 食罚〔2015〕510066 号
案件名称:陆成梅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陆成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当事人于2015年1月10日至1月14日在其位于金盏乡金盏嘉园B区020-7的经营场所内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货值金额为469元,未记账、未缴税,经营期间违法所得469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