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70036号
案件名称:陈燕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陈燕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21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陈燕梅经营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天兰天建材市场内小吃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面积30平米。经核实调查,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1月21日,陈燕梅经营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天兰天建材市场内小吃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刀2把,饭碗20个,盘子20个,花生油2桶;现场未发现用于生产经营的成品或半成品。当事人自述违法经营期间货值金额300元,未建立营业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营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