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 )食药监食罚〔2015〕460146
案件名称:王忠臣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王忠臣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大鲁店二村通马之星宾馆一层底商,有标牌为“河间驴肉火烧 ”的餐饮店,未经许可从事制售驴肉火烧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者为王忠臣,现场食品有驴肉1500g、火烧4个。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