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00012号
案件名称:张桂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桂萍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于2015年6月18日至2015年6月24日,在北京市丰台区云岗南区汉丽轩烤肉饭店南侧开办字号为辣妈时尚火锅的饭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从北京市丰台区南宫农贸市场采购冻牛羊猪肉卷、蔬菜、毛肚、豆腐、粉条等原料后在经营场所以涮火锅的形式提供给顾客食用。当事人经营期间取得营业性收入1567元,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工具:菜刀2把价值20元、不锈钢盆20个价值40元、案板2个价值20元,未使用食品添加剂,无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库存。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567元,获违法所得1567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