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50010号
案件名称:唐仲福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唐仲福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日 10时40分至12时1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顾真(行政执法证号:57040099)、王卉(行政执法证号:57040102)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66号院钻河中心2号楼底商门匾标示为的马有才牛肉面的故事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唐仲福涉嫌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制售牛肉拉面的餐饮服务活动,当场对其用于违法经营的面团2斤、牛肉3斤、碗20个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从2015年3月20日开始对外营业,至2015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共计取得违法所得700元。当事人经营使用的食品、原料是由当事人自行去市场采购的,当事人自负法律责任。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剩余的食品原料:面团2斤,5元/斤,牛肉3斤,30元/斤,共计100元,未发现其他成品,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8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