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80032
案件名称:林鹏飞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林鹏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林鹏飞
主要违法事实:该店自2014年11月8日至2015年2月13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该店营业面积约12平米,现场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营业期间的食品货值金额约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