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50057号
案件名称:李天银未取得餐饮服务许从事食品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李天银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5年6月21日至2015年6月25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刘家窑桥北西侧的成都美食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经营面积40平方米,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刀1把、面粉5公斤、大豆油8公斤货值金额14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