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10009号
案件名称:卫肖飞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卫肖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卫肖飞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路六号的商业房屋发现卫肖飞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房屋面积10平方米,进门有一个冰箱,一把椅子,放置1张桌子,门口有一个透明柜子,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设备锅1个,价值60元(折合60元);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经调查核实,该单位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4月1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根据当事人自述,经营期间肉夹馍5元一个,每天卖的数量不等,经营情况也不好,开业至今没有票据没有记账,违法经营期间取得营业性收入2300元;违法经营期间食品货值金额236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