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 2015 〕110071号
案件名称:赵丽娜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赵丽娜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5月15日至2015年5月29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后辛庄村大兴一职对面开设“烧饼、大饼”小吃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营业额共计3500元,即货值金额3500元;由于经营亏损,未获利。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