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48号
案件名称:北京蜀豫香食品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蜀豫香食品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乔宗先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22日,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南路红旗家属院内的“阿龙饭馆”餐馆进行检查。经查,在2014年12月18日至12月22日期间,当事人北京蜀豫香食品店(“阿龙饭馆”餐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在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南路红旗家属院内平房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货值金额440元,其中成本264元,利润17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