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当罚【2015】468号
案件名称:苟君兰(字号:北京客福旺小吃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及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名称:苟君兰(字号:北京客福旺小吃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苟君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3日现场检查该单位无进货查验记录及制度,无退货记录及制度,未留存供应商资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5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