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30025号
案件名称:许云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许云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3日,我局根据相关线索对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头条红二楼一层进行检查,该地点有门头铭牌为“屋来玉韩式烤肉”的商户,经营面积100平方米,实际经营者为许云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现场设座从事餐饮服务活动,2015年6月28日至7月3日现场检查当日违法所得共计4864元。当事人从事的经营货值金额共计5094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