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5-0025号
案件名称:北京多福门涮肉坊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邢士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邢士芳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邢士芳持有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扔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持有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11月21日,超过有效期后处于停业状态,于2015年6月20日恢复营业,从2015年6月20日至2015年7月6日从事餐饮服务。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