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4】68号
案件名称:北京首航国力商贸有限公司第四十店销售超保质期食品
当事人名称:北京首航国力商贸有限公司第四十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谢涌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7日接到稽查队转来的举报单后,玉桥所执法人员当日对北京首航国力商贸有限公司第四十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的标有“23011688,8001,522500,包装日期2014-06-18 11::23,最佳食用日期2014-07-08 单价10.80元/市斤,金额9.98,净含量0.924市斤”字样的沙土蒜味花生已经超过保质期。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的上述花生未售出,超过保质期的花生货值金额为9.9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