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270087号
案件名称:李玉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玉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21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群众投诉举报到位于延庆县延庆镇东顺城街延庆县医院北500米左右的格兰二期草原之味鲜奶吧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时发现:投诉举报人投诉的鲜奶吧实际法定地址为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孟家庄路25号院2-5 ,为上下两层楼,面积为90平方米,门店牌匾为草原之味鲜奶吧,该鲜奶吧经营各种口味的咖啡、奶茶、奶昔、鲜奶等,陪同检查人不能现场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及其他有效证件;经调查得知,该鲜奶吧的负责人为李玉华,李玉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于2015年9月1日开始从事现场制售鲜奶、奶茶等饮品,违法所得120元,货值金额64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