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201号
案件名称:高勇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高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5至2015年3月16日,高勇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梨园南街朋和润祥公寓底商经营的“驴肉火烧”餐厅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违法所得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