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90045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第五幼儿园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第五幼儿园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8553033-4
法定代表人:彭俊红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01月08日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号:(京食药)餐证字2010110106001162;类别:食堂;备注:托幼机构食堂、限供200人、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水产品。2015年4月1日,我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单位食堂操作间时发现“春晨”牌花椒1袋,已开封使用,生产日期:20130402,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100g。该食品截至检查时已经过期。经进一步调查了解,当事人于2013年9月1日以8.3元的价格从超市购买了“春晨”牌花椒1袋,由于管理不善,在未发现该花椒已过期的情况下使用这种花椒制作老师工作餐的辅助调味料,因其教师工作餐为该园免费提供,不涉及营利性收入,故无违法所得。”因“春晨”牌花椒是偶尔添加在菜品里的辅助原料,货值金额为该花椒的进价8.3元,无违法经营使用的工用具、设备。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07